不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工资及三费支出。根据税法,内资企业的工资及相应的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应按规定的办法扣除,包括限额计税工资、两率增长效益计税工资和提成计税工资。审查企业计入相应科目的实发工资,如超过规定标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2)业务招待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以下简称扣除办法)和有关规定,业务招待费的应按规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为,内资企业收入在1500万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万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外资企业有两种扣除标准,一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一样;另一种是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营业收入在500万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万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3)广告费支出。依扣除办法和2001年8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2%扣除;超过上述扣除标准的广告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金融机构的借款支出,可以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标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向关联方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坏账准备。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只能按规定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应计入当期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