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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条件是什么

2023-07-05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一、方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上述“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是指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中,货物或应税劳务地销售额超过50%,批发或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不到50%。

(二)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

(二)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新办企业。

(三)新办(指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1年(连续12个月)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方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其中,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地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

(五)设有固定经营场所或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且人员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预防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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