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