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和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须向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联合窗口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临时税务登记的不需提供);
(3)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2份(临时税务登记的提供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5)开业通知书2份;
(6)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7)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