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上之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二、办理地点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三、纳税人及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一)核发税务登记证
1.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未办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1.领取临时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3.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
(三)办理税务登录
1.未办理营业执照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已办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单位纳税人;3.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且应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4.在中国境内就业或提供劳务的外籍个人。
5.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包括: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收入的个人、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6.发生纳税义务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商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