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上的代位权,即债务人应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