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责任主体的确定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创设的目的是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赔偿,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不能决定是否应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治疗的情况下,应当由侵权人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但现实中到底是侵权人还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存在难以确定的情况。
事实上,在当前司法为民的大环境下,首要保障的是受害人的利益,因此,免除保险公司的非医保用药责任,可能导致因为侵权人缺乏赔偿能力而转至受害人自行承担;但如果一味的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非医保用药责任显然也有违公正,因此,对非医保用药部分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付,再由其向投保人(侵权人)进行追偿,才更符合利益衡平原则,也更符合法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