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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知情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法院应否受理

2023-07-051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前提是公司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继续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严重损失,若并没有达到发生严重经营困难的程度,就不能以公司亏损为由提起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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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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