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领表申请人凭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领取《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
(二)提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或者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受理审查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发给编有号码的《公司登记材料收据》,于30日内作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查询结果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材料收据》的说明,查询申请结果。
(五)领取通知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被核准,申请人凭《公司登记材料收据》领取《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如被核驳,则领取《公司登记核驳通知书》及领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