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平等原则要求不得在公司成员间实行不公平待遇,反对以强凌弱,因而构成了公司法防范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他具体规范无不以之为前提条件。我国《公司法》将股东平等原则表述为“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同股同权主要指相同一股具有同一表决权,同股同利则主要体现为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分配剩余财产等规定。
股东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第一,所有股东的法律人格是平等的,基于股东身份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和类型是相同的;
第二,所有股东对自己投入公司的资产享有平等的收益期待权,法律应保持和保护股东的期望;
第三,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股东权利的行使在状态上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可以依据股东自愿增减其所持股份而发生变化;
第四,这种平等要求控股股东不能通过任何特殊途径获取股份收益以外的额外利益,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单独弥补自己股份收益的损失。股东平等原则是调整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它适用与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地位)而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全部法律关系,凡基于股东资格而产生的独立的、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亦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