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根据最高法院的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出资瑕疵分为两种:其一,股东出资虽有瑕疵,但企业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即一般出资瑕疵;其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最低的法定限额,不认可其为法人,即严重出资瑕疵。在一般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股东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其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在严重出资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在个案中不再被承认为法人,而被认为是类似于合伙企业性质的共同体,瑕疵出资者在性质上虽仍属于该共同体的出资人,但其已经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对外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无论是一般瑕疵,还是严重瑕疵,瑕疵股东作为出资人的地位均得到承认,区别仅在于其是否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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