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公司章程的记载具有确认股东资格的最高证据效力。
二、工商登记相比较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
三、出资证明书的效力低于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的效力。
四、股东名册的效力应高于出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