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是散见于各个条文之中。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权利归纳如下: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股东在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拥有了表决权,也就相应的拥有了对董事、监事的任免权,以及体现在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如公司资本的增减、公司的合并分立等。
(2)查阅权:
股东要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其前提是要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按照《公司法》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
(5)红利的分配权:
红利的分配权也是股东的核心权利。
作为投资者向公司出资的主要目的是得到收益。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股东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股东享有权利,也要承担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股东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
(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
(3)资本的充实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