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