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转股的评估
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权的基本情况。
(二)债权的评估情况。
(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
(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根据《办法》中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