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居民企业之间、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但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抵免。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人外,居民企业也有可能从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收入。
4、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