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规则,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中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并由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注册章程有内、外两种效力。在内部,它是确定股东资格、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对外具有宣传和公信力的作用,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股权转让后,公司章程还应修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录。
(2)股东名册。顾名思义,股东名册是记录股东事务的文件。根据我国《公司法》,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股东登记是一种内部登记行为,具有证据性和宣示性。一般来说,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应被推定为公司的股东。但由于股东名册不具备创设权利的功能,未登记的实际股东不一定享有股东权利。出资证明、工商登记等其他文件也是确定股东资格的参考证据。
(3)出资证明书。股东之所以能成为股东,主要是因为他们对公司的出资,这是股权形成的必备要素。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日期等内容。这里要明确两点:第一,性质类似于股东名册,不出具出资证明书不代表股东没有实际出资;第二,出资和股东资格不是完全一对一的。在其他国家
(4)股权转让协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将其股份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就股权归属达成的协议,合法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股东记载及其出资等行为,是公司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是否有出资证明书并记录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并不是新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