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9条第2款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董事会临时会议提议权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4、解散公司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