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情况,应在股东名册上加以记载,记载事项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受让人的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还应对公司章程作相应的修改。
2、目前,除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因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履行特别批准手续外,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我国现行立法规定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仅限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为股东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未办理完毕工商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之前,股权的转让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未满足此种约定条件,受让方即使已经交付了定金、预付款甚至全部转让款,也可以要求返还,而不必去接受在权利上可能存在瑕疵的、尚未发生转让效力的股权。
3、在因股东之过错,使公司误以为出资转让未进行或尚未完成,而未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时,公司依照原有股东名册进行的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是有效的,由此给受让股东造成的损失,由转让双方根据过错情况协商解决,此间风险自行承担。
在因公司过错,而未在股东转让出资后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无论股东名册是否进行民变更登记,公司均应依照出资已经转让后的新情况,进行会议通知、利润分配等活动。同时,公司应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相应变更。否则,公司应承担因此给受让股东造成损失。
4、公司是老板的,这似乎是一个常识。但常识并不一定完全正确。说公司是"老板"只说对了一半。不错,公司是由老板投资设立,没有股东,就不会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