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的含义
什么是股东查账权,法学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看,股东查账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1)查账权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查账权的对象是公司会计账簿。(3)查账权的客观方面主要为查阅会计账簿。(4)查账权的行使为要式行为。(5)股东查账权的救济。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需要特别澄清的,一是股东对其账目的予以说明的标准是什么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股东书面申请的审查实际上是实质审查,这就涉及到股东是否负有协助公司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从语义上分析,“说明”与“证明”存在本质的不同,“说明”只须主观表述,而无须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从立法目的来看,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股东合法权利,如果赋予其过多的义务,则容易使公司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可能导致股东的申请得不到到公司接受或拒绝与否的明确回应,或权利行使容易受到公司的不合理阻挠,因而不利于其权利的行使和救济。二则应当强调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合理依据须为主客观的结合,二者不可或缺。具体地说,就是公司如拒绝提供查阅,则既须证明请求查账的股东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目的”,又须证明查账的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