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关联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股东与控股公司之间的交易。《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规定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现实中有很多关联交易。一是交易机会掌握在股东自己手里,“月第一”;二是股东之间的特殊关系,“肥水不流外人田”;第三,合法的关联交易对公司有利。所以《公司法》的任务不是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规范关联交易,为关联交易铺路。世界上普遍的做法是建立投票回避制度。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的事项与股东有特殊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从而保护小股东权益。
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内部权利制衡机制。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起着关键作用。公司法中的股东大会、
对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的权利和地位的规定形成了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现实中,由于小股东权利失效,三权分立成为三权合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利,从而损害了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对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有效发挥董事会对经理层的决策职能和监督职责,维护小股东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中载明。“为了避免“花瓶董事”现象,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独立董事的选择和薪酬应该由少数股东决定;第二,为防止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独立董事任期不宜过长,任期届满后不得在同一公司连任;三、关联交易应由公司独立董事审阅、同意并签署,独立董事应对其签署的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四,如果独立董事不负责任,导致公司在关联交易中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目前政府只要求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并没有要求其他公司。从现实来看,独立董事有必要全面引入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