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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股东合法权益保护的一些问题

2023-07-05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从目前审判实践看,股东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主要有:

  1、因知情权而提起的诉讼。即主要为实现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权利而提起诉讼。

  2、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人赔偿的诉讼。这种诉讼主要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其他公司的出资人未足额出资而公司未能设立的情况。

  3、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的起诉。董事会未按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在经过股东的请求后也不召开股东大会,起诉法院责令其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起诉公司要求按股份分取红利的起诉。公司在有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应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取红利。如果公司不作为,股东可能起诉要求分取红利。

  5、股东为保护公司利益而产生的诉讼。前几种诉讼都是股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提起的诉讼。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股东的诉讼,虽然也包含着股东的利益但主要是保护整个公司的利益。如果前一种诉讼叫股东的直接诉讼的话,那么这种诉讼可以叫股东的派生诉讼。这两种诉讼是有一定区别的。

  一是两种诉讼的出发点不同。直接诉讼是股东基于股权对其个人造成的侵害和损害提起诉讼;派生诉讼是中小股东对受大股东庇护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

  二是提起诉讼的原因不同。直接诉讼一般是公司侵犯了股东的法定或约定的权利,派生诉讼常常是因董事或经理侵害了公司利益。

  三是被告不同。前者直接以公司为被告,而后者以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应该处于原告地位,只是由于公司和侵害人有某种联系贻于行使起诉的权利,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也为加害人辩护,而由法院责令公司提起诉讼。

  四是诉讼形式不同。直接诉讼可以根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采取普通诉讼,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形式;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

  五是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同。直接诉讼费用由起诉者先行垫付,败诉由其个人承担;派生诉讼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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