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2)主要保护措施《跨省条例61-101》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涉及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需进行正式评估;二是在股东大会投票时,关联方须回避表决;三是信息披露须强化;四是董事会须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对并购重组相关事项进行监督和审批。
①正式评估《跨省条例61-101》指出,由独立评估机构提供的正式评估结果是并购交易价格公平的重要保证。上述四类并购交易均需由独立评估机构进行正式评估。
A.评估机构及评估费用支付《跨省条例61-101》规定,在并购交易中,由目标公司董事会成立独立委员会,来决定正式评估的承担机构、监督评估过程、配合评估机构顺利完成评估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提交给收购方。收购方也要积极配合独立委员会工作。
在内部要约收购中,评估费用由要约收购人承担并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进行披露。
《补充政策解释61-101CP》对如何认定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进行了详细说明。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评估机构或其附属机构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已经签署商业协议涉及重大经济利益或在评估机构初次接触交易相关信息之前24个月内曾经为发行人提供过评估、估值、主承销或联合主承销等中介服务并收受费用,则应被视为非独立评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