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继承的法律地位。
投资者认购或取得公司的出资或出资份额,主要包括原出资和后续出资。法定后续出资作为后续出资方式之一,是指因发生继承、遗赠等具体法律事实,无偿接受公司出资或出资份额的行为。虽然下列出资和转让出资属于投资份额在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同一种法律行为,但由于基本法律事实的不同,具体适用规则也会有所不同。因此,为了区分两者,法国《商事公司法》一般将出资转让称为“股份转让”,具体指“两个活着的人之间以特定方式进行的一种活动”;合法的继承方式称为“股份转让”,是指“以部分或全部继承为基础的活动”。基于以上对法定继承特征的分析,称之为“出资继承”更为合适。
至于原公司已故股东的出资是否可以继承,从国外立法来看,一般都是接受的。比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44条规定:“公司股份通过继承或夫妻共同财产清算时自由转让,夫妻之间、直系亲属或直系亲属之间自由转让”。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第1款也规定:“股份可以转让和继承……”。《意大利民法典》第五章《公司法》于2002年进行了重大修改,于2004年1月1日生效,其中第2469条还规定:“(股份转让)除设立文件另有规定外,股份可以在生前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因死亡而继承。”
由于出资继承是一个跨部门法律的交叉问题,除了对公司法的研究之外,还需要从继承的角度进行分析,以使立法的最终设计规则不聚焦于任何部门法。不难发现,各国的继承制度都经历了一个从身份与财产混合继承到财产继承的发展过程。作为继承的对象,其范围的演变也经历了身份权逐渐衰落、财产权逐渐扩张的过程。【3】现代国家法律中的继承,是指死者生前留下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现象或法律制度。因此,继承是财产转移的重要方式。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
(2)理论争议——出资继承与资格取得的关系。
我国实务界对出资的可继承性没有太大异议,但对已故股东因继承行为而产生的出资份额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认识。争议的焦点在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或者出资份额,即一定继承了已故股东的股东身份?在这方面,学者们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支持和反对。前者认为,理论上继承人可以根据继承的出资份额成为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法禁止投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抽回出资,为了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继承人的利益,法律还应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后者强调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性,继承人要成为股东必须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否则,继承人不能取得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股东身份,自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通过分析原因可以看出,两次纠纷的主要立足点在于出资继承与股东资格取得关系的不同定位。此外,更重要的是,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股权性质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