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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24-01-05101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北京xx贸易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隶属**化学工业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xx公司系**银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为50万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与xx公司签订《股本转让协议》,约定xx公司将其拥有的**湾公司的50万元股份全部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并约定了5人的股份份额,xx公司不再成为**湾公司的股东,改由上述5人担任,其有关权益均同时转让。2000年7月12日,**总公司致函xx公司,同意该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后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2000年6月18日其与xx公司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的财产确属国有资产。依照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严格进行,从而保证国有资产价值量的正确体现,防止国家资产流失。而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五人与xx公司签订的《股本转让协议》,未进行资产评估,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一中院认为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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