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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吗

2024-01-05103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定期间内缴足,出资只是股东的主要义务而不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违反出资义务并不直接导致否认其股东资格,尚未出资的人同样是公司股东,具有股东资格。本案中,A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均记载原告李某为公司股东,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具有公示力,股东(包括挂名股东,隐名股东和实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记载作出认定。故李某具有A公司股东资格,至于李某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作为A公司股东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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