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第二次注册手续
第二次注册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指定专利的记录请求书在香港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以在后的日期为准)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应包括下列文件:
A)经指定专利局核实的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一份;
B)注册请求书;
C)如果提出注册和授权请求的人不是注册簿中登记的标准专利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
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D)巳经在注册和授权请求中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供优先权文件的副本;
E)递交注册请求时,同时缴纳注册费和宣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