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知情权。工商局提供的标准版公司章程中,也会明确小股东或者董事查看公司财务报表的权利,另外,一年一度的董事会也不足以起到及时了解公司的作用。建议要明确小股东和董事的请求权,可以随时查看公司的所有账务信息,另外,质询权也很重要,当小股东发现有可疑情况的时候,需要质询经营者给出合理的数据。最后,一定要能约定调查权,也就是邀请第三方进行尽调和审计的权利,但最好能提前约定费用来源,避免纠纷。
第二,提案权。提案的权利才是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前提权利,否则,董事会上所有的议题都由大股东来制定,小股东无法让自己想推进的事项落实。
第三,表决权。这里着重要强调的是当大股东的股份或者董事会席位占到大多数的时候,很多议题无需小股东同意就可以通过,彻底把小股东架空,而标准版的公司章程只约定了公司股权变更和对外投资等重大议题才允许小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这时候就要求在公司章程中,就双方都关心的问题单独约定。这里要着重强调下累计投票制,在选举董事或者经营层的问题上可以约定使用,累计投票制赋予每个股东股份数量和备选人数乘积的票数。
第四,投资收益权。持股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经济收益,当大股东把持董事会和经营权的时候,往往会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为此,可提前在章程约定,连续几年盈利后或者当年盈利超过多少后必须分红。另外,也可以约定退出机制,当小股东最后发现无法保护自己权利时,可以按照一个公允的价格要求大股东回购股份,及时止损。固定价格和净资产价格都是比较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