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恶意不分或少分股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中小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赋予了权利受损的中小股东请求滥用权利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但法院只能针对此诉讼请求作出赔偿与否的判决,而不得判决强制公司分配股利。法官在适用此条规定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股权的大股东的赔偿范围也较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