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包括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不应一刀切式地将长期借款认定为企业分红。
一是,企业无可供分配的利润,又或者利润小于借款数额的情况。
如果是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股东借款长期不还,可能涉及抽逃出资。而这是工商部门的权责,和税务机关没有关系。
二是,企业在税务稽查前已经还款的,也不应再按分红征税。
三是,长期借款按市场计提利息并缴纳了营业税的,不应视同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