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一般的诉讼要件,即起诉的形式要件;权利保护要件,该要件又包括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和诉讼的权利保护要件,前者即原告主张的实体法上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存在或不存在;后者即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的要件。其中,起诉的形式要件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容易判断,不存在多大问题,而实体的权利保护要件一般应以法律明确的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它与实体法上的诉讼请求权的基础具有一致性,但存在的问题是,现代民事诉讼理论认为,以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当事人即为诉讼法上当事人,对于诉讼担当法律现象则无法作出合理说明。因此,当事人适格的概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即除了包括实质的正当当事人(亦即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人),还包括形式的正当当事人(即非实体法上之权利义务人,但享有诉讼实施权的人)。诉的利益在理论上被认为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权利保护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既具有其独立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如在诉讼担当的场合,诉讼担当人是适格当事人,然而案件实体利益的主体并非诉讼当事人,且实际诉的利益却并不归属于诉讼担当人而归案件实体利益的主体,一般认为这种法定诉讼担当人主要有代位债权人、遗产管理人、清算人、派生诉讼中的股东、职务上和公益上的当事人等;同时也有其相互统一甚至是同一的一面,如形成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就是统一的,因为法律通常明确规定有形成利益(诉的利益)的人才可以成为形成之诉的当事人,所以当事人不适格,所提之诉也就没有诉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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