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根据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解除的前提是该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在股东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时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解除权就是对股东资格进行解除的权利,一般适用于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