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者其他侵害其权利的人直接提起的诉讼,也就是指股东为实现其作为股份的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规定仅限于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并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的救济问题,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空白,这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又称代位或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如董事会往往不可能代表公司诉讼。因为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董事会决议,由公司代表如董事长代表公司出庭,如果是董事会损害了公司利益,这就形成董事会自己诉讼自己的局面,董事会很可能拒绝或怠于行使公司诉讼权利。此时,股东或公司的其他主体可以代表公司,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