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
1、首先提交工程变更申请报告;
2、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和造价等;
3、承包商按工程变更通知令执行工程变更。
项目法人在报审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第十五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应当在20日内完成。无正当理由,超过审批时间未对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
需要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审批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程变更的一般程序
二、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提出工程变更的各方当事人来分类:
1、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方签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可以要求变更设计。
2、业主方提出变更
业主方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
3、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变更
监理工程师根据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质、水文、材料、运距、施工条件、施工难易程度及临时发生的各种问题各方面的原因,综合考虑认为需要的变更。
4、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变更
例如当地政府和群众提出的变更设计。
5、设计方提出变更
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有新的考虑或为进一步完善设计等提出变更设计。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费用影响来分类:
一般可分为三类:
1、第一类变更(重大变更)
包括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变动: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遂道位置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
2、第二类变更(重要变更)
包括不属于第一类范围的较大变更:如标高、位置和尺寸变动;变动工程性质、质量和类型等。
3、第三类变更(一般变更)
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碰、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构件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