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公司比较普遍的做法是,根据公司经营和积累的情况,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理,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割;还有的是将股东最初的出资财产返还给股东。其实,这些做法并不合法。公司制度的一般原理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中,就属于公司的财产,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有权是公司法人的,因此股东是没有权力要求返还出资的。股东从公司获得的财产是股东的分红权益,除非公司解在公司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合法地退出公司,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第一种方法是,离开的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受让股份的股东向离开的股东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实现合法离开的目的。这里就存在股东之间的相互协商问题,由谁受让股份,受让的价款是多少,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这样股东就实现了合法的退出目的。
第二种方法是,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散清算的时候,股东才有可能对公司资产享有分割和分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