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合伙企业由合伙事务执行人签署);
2、企业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等情况的信用承诺;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4、委托他人办理注销登记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5、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向商务部门缴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证明文件;
6、已领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需提交税务登记注销证明或清税证明;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按原规定办理。
7、市级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应履行的义务
申请人应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在企业注销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企业提出异议的,企业应当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商事登记机关,未及时告知的,其法律责任由企业的股东、合伙人、投资人依法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