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
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