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否主张无效,依据实际情况而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2、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