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广告内容设计应合理
(一)招聘信息中切勿包含歧视性语句
(二)招聘内容应实事求是,切勿夸大其词
为避免发生此种情况,招聘启事中涉及员工待遇方面,建议用人单位采用弹性区间方式列明,谨慎采用明确数额的月薪、年薪等字样;涉及公司管理制度方面,如考勤、休假、加班等,应以概括性规定为主,释明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办理,而非列明具体的工作时间或休假方式等。
(三)招聘信息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的招聘信息中应包含两部分基础内容:对公司岗位的介绍、对招聘人员的要求。
1.关于公司岗位的介绍,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2.公司应在招聘信息中列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劳动者亦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二、录用通知的发送及撤销
(一)录用通知的发送
发送录用通知的注意事项
(1)录用通知的内容最好与劳动合同相符,为避免风险,建议注明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为准。一般来讲,录用通知应包含如下内容:岗位主要职责、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
(2)录用通知最好约定有效期限,明确如果应聘者在录用通知载明的期限内未到岗,录用通知即告失效,用人单位可以重新招聘,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录用通知也可载明违约责任。如果应聘者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公司报到,用人单位可要求应聘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重新招聘该岗位人员所发生的费用。
(二)录用通知的撤销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送录用通知后可能出现:劳动者的背景调查未通过、体检不合格、用人单位因管理层变动、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临时取消岗位招录等情况。针对前述情形,不同阶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劳动者作出承诺前。虽然录用通知在送达劳动者时生效,但是否接受要约还需劳动者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已经办理入职后。如员工已经入职的,此时撤销录用通知应理解为解除劳动关系,如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包括支付经济赔偿金或恢复劳动关系。
三、做好入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