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换言之,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中当然包括未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享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在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之前,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股息分配请求权,这也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原因之一。至于股权何时有权请求支付利润,根据相关案例,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此时股东行使的是股息给付请求权。
反之,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通常无法得到支持,在上述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未分配利润是股东大会未做分配的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分配之前属于公司的资产,是股权的对象,而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一旦转让股权,股东便不再享有这一部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