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后,有可能使股东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1)全部股权归中方股东所有,致使该公司股东结构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2)全部股权归外方股东所有,致使该公司股东结构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3)全部股权归中方或者股东一人所有,致使该公司不仅在股东结构上不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而且会引发一人公司的出现。
在这种情形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均不因为上述三种可能结果的出现而受影响(理由与上述股权转让导致股权同归一人所持相同)。但公司的组织性质需要根据根据股权转让的结果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