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特定情形下对所控制的营利法人承担赔偿责任;
3、配合法院的调查询问;
4、特定情形下被施以失信惩戒;
5、特定情形下的刑事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可以直接要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因为实际控制人虽无股东之名但却行股东之实,有无名义股东之地位并不改变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法律性质,其与一般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无实质区别,唯一不同的是实际控制人缺少一个公司股东的“标签”,若因此而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规制,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而真正责任人却逃脱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