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科学核定地方收支数额,逐步实行比较规范的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健全分级预算制度,硬化各级预算约束。
1、它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它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它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它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
2、它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
3、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为它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它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它的基础。
4、它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它,并在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它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它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