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年和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