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如下:
1、合伙企业增值税
根据合伙企业的正常业务类型,区分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正常缴纳,正常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即可,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
2、合伙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企业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自身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合伙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组织取得的收入,需要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各合伙人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分回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按照分回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的身份来决定。
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征收,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合伙人正常将所得并入当期收入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