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
1、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有限合伙人在无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可出质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义务:
1、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从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之前的合伙债务,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