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面临“撤三”申请,举证责任在商标权利人这边,如果权利人不能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出规定期间的、该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有效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转账凭证、完税凭证、签收单据等有效完整的证据链条。那么,其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所以,商标注册后一定要注意收集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以防潜在的“撤三”风险。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避免商标撤三的小常识
商标撤三小常识
使用商标,别自行更改
使用的商标标识要和当时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可以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比如把原本的商标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允许的。
公司信息变更,要提前做商标变更
当企业的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且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要将申请人所有商标一并变更,否则视为放弃变更。
扩大使用范围,应追加注册
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
对将到期的商标,及时提出续展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避免商标撤三的小常识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