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广告公司后,甲公司直接和间接全部控股广告公司,可将公司与广告公司视为一个整体来分析。通过广告公司的运作,部分宣传费用符合条件可以广告费名义在税前扣除。对广告公司来讲,广告费要按5%的税率缴营业税100×5%=5(元),相应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7%+3%)=0.5(元)(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为3%),按3%比例缴文化建设事业附加费100×3%=3(元)(暂不考虑其他税费)。该100元广告费对广告公司净利润的影响只有(5+0.5+3)×(1-33%)=5.7(元);而对甲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为100×(1-33%)=67(元),合计为72.7元。这个结果,较不设立广告公司方式多获净利润100-72.7=27.3(元),比率为27.3÷100=27.3%.
2.广告公司成立时间的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的规定,对新办的独立的从事信息业(含广告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广告公司可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