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转让、特殊转让
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中所说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普通的股权转让,价钱通常由下列几种方式判定:
(1)双方自主商议判定,即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商议判定,可称之为“协商价法”。
(2)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股东出资额为股权转让价钱.可称之为“出资额法”。
(3)以企业净资产额为基准判定股权转让价钱,可称之为“净资产价法”。
(4)以审计、评估的价钱作为依据核算股权转让价钱,可称之为“评估价法”。
(5)以拍卖价、变卖价为股权转让价钱。
而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约定的转让,如股权的质押和因离异、法定继承和执行等而产生的股权转让。
二、内部转让、外部转让
内部转让是产生在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外部转让,所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于公司股东外的第三方。
外部转让股权,应经其他公司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公司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宜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他公司股东征得同意,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日起满30日而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需购入转让的股权比例;不购入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全部转让、部分转让
股东将其所有股份一次性转让给别人的为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即股东将股份切割后转让一部分给别人的为部分转让。
四、约定转让、法定转让
约定转让即双方根据约定发生的转让,如股权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权法定继承。
五、其他转让
如企业股东退股。此形式为强制转让,享受司法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