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到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事项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之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之前,持相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营业执照和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